各位老师: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2014年省本级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险函[2013]24号)文件的要求(该文件已在学校办公网上转发):“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教职工个人的收入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应统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和金额。
鉴于以上情况,请各单位认真核定教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特别是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教职工),并提供核减依据证明材料。
若有核减情况,请于2014年3月10日上午11:00,将个人申请交给王少婧老师,并电子文件发邮箱:29891543@qq.com。若逾期不报,则按计财处统计口径和个人的收入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特此通知
yl6809永利
2014.2.27
关于核定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申请